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國發(fā)〔2014〕48號),進一步加強審計工作,推動全市重大決策部署和有關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更好地服務改革發(fā)展,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社會持續(xù)健康發(fā)展,現提出以下具體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審計監(jiān)督是黨和國家監(jiān)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圍繞全省、全市中心工作,依法獨立履行審計職責,加大改革創(chuàng)新力度,提高審計監(jiān)督效能,對穩(wěn)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等政策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審計,實現審計監(jiān)督全覆蓋,充分發(fā)揮保障和監(jiān)督作用。
(二)基本原則。適應經濟發(fā)展新常態(tài)和改革發(fā)展新要求,緊緊圍繞國家和省、市中心工作,堅持依法審計、文明審計、廉潔審計,堅持一手抓重大違法違紀、重大損失浪費、重大履職盡責不到位等問題的查處,一手抓促進深化改革、推進法治、提高績效,注重從體制機制制度層面分析原因和提出建議,為推動全面深化改革和建設法治政府提供有力支持。
二、全面發(fā)揮審計的保障和監(jiān)督作用
(一)推動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將國家、省和市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列為年度審計計劃的重點任務,著力監(jiān)督檢查各地區(qū)、各部門落實穩(wěn)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等政策措施的具體部署、執(zhí)行進度、實際效果等情況,密切關注我市各項深化改革措施的協調推進情況,及時發(fā)現和糾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為,反映好的做法、經驗和新情況、新問題,促進政策落實和不斷完善。
(二)積極穩(wěn)妥推進審計監(jiān)督全覆蓋。制定科學合理的工作規(guī)劃以及每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將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全部納入監(jiān)督范圍,實現有重點、有深度、有步驟、有成效的審計全覆蓋。加強政府全口徑預算監(jiān)督,每年對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進行審計。建立重要審計對象輪審制度,對縣(市、區(qū))和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縣(市、區(qū))財政決算、市直部門預算執(zhí)行、國有企業(yè)財務收支實行5年輪審1次。加大工作力度,不斷擴大對縣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以及重點專項資金、重大投資項目、重要基層預算單位、重要自然資源等其他審計對象的覆蓋面。
(三)加大對經濟運行中風險隱患的揭示力度。加強對重點領域、重點資金、重點部門的審計力度,密切關注財政、金融、民生、國有資產、能源、資源和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huán)節(jié)和風險隱患,以及可能引發(fā)的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特別是地方政府性債務、區(qū)域性金融穩(wěn)定等情況,注意發(fā)現和及時反映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積極提出意見建議,有效發(fā)揮防范和化解經濟運行風險的預警作用。
(四)促進改善民生和生態(tài)文明建設。加強對“三農”、社會保障、教育、文化、醫(yī)療、扶貧、救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點民生資金和項目的審計,推動惠民政策落實到位。加強對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審計。
(五)促進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加大對依法行政情況的審計力度,注意反映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等問題,密切關注行政審批制度和行政執(zhí)法體制改革落實情況,促進法治政府和服務政府建設,切實維護法律尊嚴。著力揭示和查處嚴重損害群眾利益、妨害公平競爭等問題,推進民主法治建設。
(六)推進廉政建設。對審計發(fā)現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要查深查透查實。重點關注財政資金分配、重大投資決策和項目審批、重大物資采購和招標投標、國有資產和股權轉讓、土地和礦產資源交易等關鍵環(huán)節(jié),揭露以權謀私、失職瀆職、貪污受賄、內幕交易等問題,加大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國務院“約法三章”和《清遠市黨政機關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實施意見》等規(guī)定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促進廉潔政府和簡樸政府建設,推動建立改進作風的長效機制。
三、完善審計工作機制
(一)依法接受審計監(jiān)督。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部門、單位和個人,都要自覺接受審計、配合審計,不得設置障礙和禁區(qū)。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依法、及時、全面提供審計所需的財務會計、業(yè)務和管理等資料,不得制定限制向審計機關提供資料和開放計算機信息系統查詢權限的規(guī)定,已經制定的應及時修訂或廢止。對獲取的資料,審計機關要嚴格保密。
(二)及時提供完整準確真實的電子數據。有關部門、金融機構和國有企事業(yè)單位應根據審計工作需要,依法向審計機關提供與本單位、本系統履行職責相關的電子數據信息和必要的技術文檔。審計機關進行數據采集時,應當出具數據采集通知書,告知需采集數據的內容、格式和提供方式等工作要求。
(三)積極協助審計機關開展聯網審計。在確保數據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積極協助審計機關開展聯網審計。發(fā)改、經信、監(jiān)察、財政、社保、國土、環(huán)保、房管、建設、稅務、工商、統計等部門要與審計機關實現聯網。審計機關對聯網單位進行動態(tài)監(jiān)督,發(fā)現疑點或線索,可進行核查或要求相關部門進行自查。核查屬實的問題,聯網單位應當予以糾正,并及時向審計機關反饋處理結果。需進一步查處的,審計機關可對聯網單位正式立項進行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四)進一步完善工作協調機制。建立健全審計與紀檢監(jiān)察、公安、檢察以及其他有關主管單位的工作協調機制,加大案件會商、情況溝通、資料查詢、調查取證等工作的協調配合,對審計移送的違法違紀問題線索,有關部門要認真查處并及時向審計機關反饋查處結果。審計機關要跟蹤審計移送事項的查處結果,適時向社會公告。審計機關履行職責需要協助時,有關部門、單位要積極予以協助和支持,并對有關審計情況嚴格保密。健全完善審計重要信息報送制度,審計要情、要目等重要審計信息可直報各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和有關主管領導,將本級政府領導對審計信息的批示落實情況納入政府督查工作事項。
四、加大審計發(fā)現問題的整改力度
(一)健全整改責任制。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整改第一責任人,要切實抓好審計發(fā)現問題的整改工作,對重大問題要親自管、親自抓。對審計發(fā)現的問題和提出的審計建議,被審計單位要及時整改和認真研究,整改情況應在審計結果文書出具后的90日內,書面告知審計機關,同時向同級政府或主管部門報告。
(二)加強整改督促檢查。各級政府每年要召開審計整改工作會議,專題研究國家和省重大決策部署和有關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審計,以及本級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將整改納入督查督辦事項。對審計反映的問題,被審計單位主管部門要及時督促整改。審計機關要建立整改檢查跟蹤機制,必要時可提請有關部門協助落實整改意見。
(三)嚴肅整改問責。各地區(qū)、各部門要把審計結果及其整改情況作為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對審計發(fā)現的重大問題,要依法依紀作出處理,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審計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要及時研究,完善制度規(guī)定。對整改不到位的,要與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對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要嚴格追責問責。
五、推進審計能力建設
(一)強化審計隊伍建設。著力提高審計隊伍的專業(yè)化水平,推進審計職業(yè)化建設。審計機關負責人原則上應具備經濟、法律、管理等工作背景;部分專業(yè)性強的職位可實行聘任制。鼓勵審計人員考取與審計工作相關的專業(yè)技術資格,提高審計專業(yè)領軍人才、審計業(yè)務骨干人才的比例。努力建設一支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業(yè)務素質、作風過硬的審計隊伍。
(二)加快推進審計信息化建設。大力推進計算機技術與審計業(yè)務的深度融合,探索在審計實踐中運用大數據技術的途徑,加大數據綜合利用力度,提高運用信息化技術查核問題、評價判斷、宏觀分析的能力,提高審計工作能力、質量和效率。推進對各部門、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性、可靠性和經濟性的審計。
(三)優(yōu)化配置審計力量。各級政府要根據審計任務日益增加的實際,配齊配強審計力量,保證審計機關的人員編制足額到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并切實保障本級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需的經費。充分發(fā)揮現有審計人員的工作主觀能動作用,解決現有部分審計人員由于歷史原因、身份與工作崗位不相稱的問題。為加快實現審計全覆蓋提供必要的條件,根據審計項目實施需要,積極探索向社會購買審計服務和聘任專家。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充分發(fā)揮內部審計作用。
(四)推動審計方式方法創(chuàng)新。加強全市各級審計機關審計計劃的統籌協調,提升審計計劃的整體性,集中全市審計力量開展好涉及全局的政策、資金、項目的審計,提升全市審計機關的協同作戰(zhàn)能力。采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經濟責任審計與其他不同類型審計項目相結合的方式,提高審計工作效率。推進審計質量控制、內部管理、結果運用、業(yè)績考核等方面制度建設,提高依法審計能力。
六、加強組織領導
(一)健全審計工作領導機制。地方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要依法直接領導本級審計機關,支持審計機關工作,定期聽取審計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審計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把審計結果作為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要加強政府監(jiān)督檢查機關間的溝通交流,充分利用已有的檢查結果等信息,避免重復檢查。
(二)維護審計的獨立性。地方各級政府要保障審計機關依法審計、依法查處問題、依法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定期組織開展對審計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對拒不接受審計監(jiān)督,阻撓、干擾和不配合審計工作,或威脅、恐嚇、報復審計人員的,要依法依紀查處。
(三)強化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任免審計機關負責人應事先征得上一級審計機關的同意。建立健全工作報告等制度,審計機關將審計結果和重大案件線索向同級政府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建立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向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備制度。加大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組織和業(yè)務領導,在審計計劃、組織實施、結果報告、隊伍建設、經費保障等方面積極開展統一管理的探索和實踐,逐步形成全市審計“一盤棋”局面。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