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山縣秤架四級水電站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受理你公司提出的秤架四級水電站取水許可申請有關材料。經審查,該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根據(jù)《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二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決定準予取水許可。具體審批意見如下:
一、同意秤架四級水電站在陽山縣秤架鄉(xiāng)大陂村秤架河采用引水方式取地表水,用于2×2500kW+1250kW=6250kW機組水力發(fā)電用水,年最大取水量49069.93萬立方米,日最大取水量336.7萬立方米(相應取水流量38.97立方米每秒),項目取用水不得超出國家及我省用水定額指標要求。
二、你公司應強化庫區(qū)水資源保護,建立完善取用水檔案管理制度,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電站取水應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統(tǒng)一調度,保障下游農業(yè)灌溉用水和河道生態(tài)用水需求。依法接受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三、取水許可證自核發(fā)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四、項目取水應依法繳納水資源費。
清遠市水利局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