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節(jié)約資源,保護環(huán)境,打造清遠文明城市、衛(wèi)生城市和環(huán)保城市的良好形象,建設資源節(jié)約型和環(huán)境友好型社會,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和商務部、發(fā)改委、工商總局《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及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08〕30號)(以下簡稱《意見》)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堅持“限售限用,源頭控制,鼓勵替代”的指導原則和“政府主導、企業(yè)主體、分工協(xié)作”的工作原則,組織實施和落實。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商品零售場所,是指所有提供商品零售服務的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包括向消費者提供零售服務的各類商場(店)、超市、菜市場、專業(yè)批發(fā)和零售市場以及各類商品零售門店。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塑料購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場所提供的,用于裝盛消費者所購商品,具有提攜功能的塑料袋。但不包括商品零售場所基于衛(wèi)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裝盛散裝生鮮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預包裝袋,其中用于裝盛生鮮等食品的塑料預包裝袋不得具有提攜功能,且須符合食品包裝相關標準?!?/span>
第五條 商品零售企業(yè)(舉辦者、業(yè)主)是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的主體和第一責任人,負責本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的組織實施,并做好相應的宣傳引導工作。
第六條 所有從事商品零售的商場、超市、菜市場、商品專業(yè)市場、各類商品零售門店都必須按照《通知》、《辦法》、《意見》和本細則的要求,實行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
第七條 禁止銷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購物袋。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塑料袋。有償使用的塑料購物袋,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外觀加?。ㄙN)合格塑料購物袋產品標志。
第八條 商品零售場所應向依法設立的塑料購物袋生產廠家、批發(fā)商或進口商采購塑料購物袋,并索取相關證照,建立塑料購物袋購銷臺賬,以備查驗。
第九條 商品零售場所對塑料購物袋應當依法明碼標價。
第十條 商品零售場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購物袋價格,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低于經營成本銷售塑料購物袋;
(二)不標明價格或不按規(guī)定的內容方式標明價格銷售塑料購物袋;
(三)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標示的價格向消費者銷售塑料購物袋;
(四)向消費者無償或變相無償提供塑料購物袋。
第十一條 商品零售場所應該鼓勵消費者少用塑料購物袋,自帶環(huán)保購物袋、購物籃等環(huán)保的購物方式,并為消費者提夠相應的便利服務。鼓勵商品零售場所提供符合相關質量標準和環(huán)保要求的塑料購物袋替代品。
第十二條 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處罰等,按照《通知》、《辦法》、《意見》以及相關文件中明確的相關部門的職責,依法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各地商務、發(fā)改和工商部門要加強協(xié)調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要建立舉報受理機制,公布舉報電話,對群眾舉報、投訴違反《通知》、《辦法》、《意見》和本細則規(guī)定的行為,要及時加以督導,協(xié)調、配合相關部門予以查處。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清遠市商務局、發(fā)展和改革局、工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2015年9月1日起實施。
清遠市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實施細則
來源:清遠市商務局訪問量:-發(fā)布時間: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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