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土審(19)〔2024〕29號
清遠市人民政府:
《關于審批清遠市清新區(qū)202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的請示》(清自然資管制報〔2024〕7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清遠市清新區(qū)202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
二、同意你市將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1.1141公頃(其中耕地0公頃,含水田0公頃)和未利用地0.0748公頃轉為建設用地并辦理征地手續(xù)。上述1.1889公頃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guī)劃確定的用途供應,用于城鎮(zhèn)用地。
三、請你市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guī)定,嚴格履行征地批后實施程序,及時足額支付補償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落實安置措施,妥善解決好被征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保證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動工用地。有關工業(yè)項目必須符合安全、環(huán)保、效益三條底線。
四、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征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5日